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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钓的整条产业链包含着巨大的商机,从制造到销售再到售后服务,从配件配套到专业海钓赛事再到目的地开发运营等等,都可拉动消费提振经济。
我国的海钓产业也在持续发展中,已有地区就海钓正式立法,比如:舟山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关于海钓管理方面的创制性立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在又多了一地:珠海!
《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珠海首次运用特区立法权,以“小切口”立法形式规范管理海钓活动。
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海钓行为,保障海钓活动安全、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钓,是指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主要目的,利用船舶、岸堤、岛礁、矶石、渔旅综合平台等进行的海洋垂钓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海钓的行为。
第四条 海钓活动应当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海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钓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海钓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海上搜救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协调解决海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海钓活动的排查,配合、协助执法单位查处非法海钓活动,协助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海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实现信息互通,监督指导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渔业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渔港水域范围外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依法举办的海钓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海警、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钓鱼协会、休闲渔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行业纠纷调处。
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发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手机软件、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渠道向会员普及海钓活动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推荐较为安全的钓区。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合理规划建设休闲渔业码头或者设置休闲渔业锚泊区,作为海钓活动的集散中心。
第九条 海钓活动的钓区、钓位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设置。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通过完善基础设施、组织巡查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的钓位管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水域开展海钓活动:
(一)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二级警戒线内以及相关单位依法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二)航道、锚地、水上交通密集区等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
(三)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水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航禁钓水域。
第十一条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严禁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开展海钓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出航前由船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航行计划、乘员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定位通讯终端等装置,严禁擅自关闭、拆除、遮蔽、改装。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为乘员配备救生衣和定位设备。
鼓励乘员携带卫星电话出航。
第十五条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靠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者经核定的临时停靠点;(二)乘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三)不得超航区、超抗风能力等级航行;
(四)服从有关部门发布的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
(六)船员不得酒后驾驶;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驾驶及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船员需持适任证书上岗。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出航前,船长应当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船舶适航、乘员人数等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报告;不得违规或者冒险出航。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航行期间,遇紧急情况或者发生事故时,船长应当立即向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和所在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组织乘员进行自救;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海钓人员在出港前应当如实向船长或者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海钓人员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船长应当拒绝其登船。海钓人员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者船员指引管理,船舶已经出港的,应当立即返航。
第十八条 海钓人员在海钓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采取垂钓以外的其他作业方式;(二)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饵料、药剂或者集鱼、诱鱼工具;
(四)在船舶上垂钓未穿着救生衣;
(五)对人行道、机动车道以及非机动车道形成阻碍,妨碍道路通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十九条 各区应当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会同海事、应急管理、渔业、交通运输、公安、海警等单位建立海上救援联动机制,制定完善海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海上救援力量储备和救援响应演练。
第二十条 海钓管理执法实行首接责任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执法单位接到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涉嫌违法海钓的,应当先行受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海警、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单位以及属地政府建立信息通报、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查处非法海钓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船舶擅自进入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二级警戒线内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开展海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遮蔽、改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定位通讯终端等装置,或者未为乘员配备救生衣和定位设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海钓人员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饵料、药剂或者集鱼、诱鱼工具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解读:
珠海市海洋发展局表示:海钓是海洋产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的新型产业形态。珠海市海域面积广阔、海岛众多,垂钓资源得天独厚,多次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海钓赛事。当前,珠海市海钓产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也带来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钓管理工作,决定加强海钓安全管理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加强海钓活动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于海钓管理涉及的渔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等方面,国家和广东省已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此,本次立法对已有相关法律规范作了体系化的整合,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相关内容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而是聚焦保障海钓活动安全这一核心问题核心开展制度设计。此外,《规定》还全链条强化海钓安全管理,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贯通,坚持系统思维,进一步统筹海钓安全管理和产业发展。珠海市司法局表示:针对海钓活动安全管理,首次开展专门立法。海钓活动的安全涉及很多方面,近些年,珠海因海钓活动时有发生海上救援险情,因此制定海钓安全管理规定尤为必要。
《规定》以保障珠海海钓活动安全有序发展为核心目标,总共二十六条,分别从管理机制、钓区秩序、船舶安全、人员管理、执法模式等方面,构建海钓安全管理的制度依据。
具体而言,在海钓安全管理机制上,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钓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海钓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海上搜救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协调解决海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海钓活动安全管理体系。
在规范钓区秩序上,进一步强化钓位管理,明确禁钓区域,划定海钓活动限制范围。《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合理规划建设休闲渔业码头或者设置休闲渔业锚泊区,作为海钓活动的集散中心,全市海钓的钓区钓位设置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科学规划。《规定》共设置了四类禁钓区域,市海事局表示,主要是基于科学管理和法律依据,对安全、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
第一类是桥区水域:规定了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内大桥轴线两侧5000米内水域以及相关单位依法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主要依据的是《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等。港珠澳大桥是国家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其周边水域的通航安全和桥梁结构安全至关重要,海钓活动可能对大桥水域的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干扰,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同时,珠海辖区其他海域桥梁区域也同样适用有关规定。第二类是特定交通水域。如航道、锚地、水上交通密集区等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主要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海钓船艇在这些区域活动会干扰船舶的正常操作,容易导致船舶碰撞或与钓具缠绕,引发安全事故。同时,海钓人员在此区域活动容易受到船舶航行产生的波浪、水流等影响,增加落水、翻船以及碰撞的风险。
第三类是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水域。包括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淇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止人为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四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航禁钓水域。如军事禁区、港池水域等也是禁钓水域。在强化海钓船舶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严禁“三无”船舶参与海钓,强化海钓船舶进出港报告义务,海钓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定位通信终端等装置,并为乘员配备救生衣和定位设备。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船舶航行的具体规定,包括固定船舶停靠点、不得超载、不得超航区超抗风能力等级航行、服从海上交通管制、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夜航、船员不得酒后驾驶等。
在人员管理措施方面,《规定》进一步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海钓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其船舶安全隐患排查义务。规定海钓人员信息提供义务,在出港前应如实向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规定》还对海钓人员不得实施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详细说明,包括采取垂钓以外的其他作业方式;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生物;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饵料、药剂或者集鱼、诱鱼工具;在船舶上垂钓未穿着救生衣等。
在执法监管方面,《规定》实行首接责任制,规范海钓执法流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执法单位接到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涉嫌违法海钓的,应当先行受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规定》还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海警、属地政府等单位监管协同,严格查处违法海钓活动。